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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驾车男子借口问路趁家长不备掳走女童卖掉

2014-4-4 15:41| 发布者: bamaw| 评论: 0

摘要: 山东两男子以问路为借口,开车接近带着幼童的家长,趁其不备将幼童掳上车逃走,后卖给联系好的买家。4月3日,此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当庭宣判,两名“人贩子”被以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 ...
山东两男子以问路为借口,开车接近带着幼童的家长,趁其不备将幼童掳上车逃走,后卖给联系好的买家。4月3日,此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当庭宣判,两名“人贩子”被以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。

  2013年10月下旬,山东人王某和陈某因为手头缺钱,还想快速来钱,便打起了拐卖儿童的歪点子,二人一商量,都觉得拐卖儿童来钱快,而且早听说有个没有生育能力的朋友想领养孩子,在联系好买家后,王某和陈某二人开始驾车在山东的济南、德州、滨州、莱芜,江苏的东海、新沂境内寻找适合下手的幼儿。

  当月25日下午,二人结伙,驾驶一套牌白色桑塔纳轿车至新沂市阿湖镇古村西湖路上,遇见蒋某将3岁的女儿曾某放在人力三轮车内推行。陈某立即让王某将车停在路边,不要熄火,等待接应。然后陈某下车以问路为名,接近推车的蒋某,与蒋某简单寒暄后,便打消了蒋某的防备之心,趁蒋某转身准备继续推车行走时,陈某迅速将车上幼女抱跑上了白色桑塔纳车后,王某迅速驾车逃离现场,蒋某见状,去追车的同时连声呼救,但是桑塔纳车已经跑远。当日19时许,王某和陈某二人以6800元价格将该幼女卖给了早已经联系好的卖家(另案处理)。

  经法院审理认为,王某、陈某以出卖为目的,乘人不备偷盗幼儿出卖,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。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,以出卖为目的,偷盗婴幼儿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法院当庭宣判分别判决王某、陈某犯拐卖儿童罪,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均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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