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月24日,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人大代表张志宏嫖宿幼女案作出终审裁定,维持一审法院判决,判处张志宏有期徒刑8年,并处罚金20000元,同案的其余4名罪犯,分别获刑4到6年,并处罚金。 2013年8月,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在侦办一起介绍、容留妇女卖淫案件时发现,原渭南市、临渭区两级人大代表,渭南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志宏有嫖宿幼女行为。其人大代表资格随即被停止,警方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将其刑事拘留。2014年1月9日,临渭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,判决后,张志宏以及其辩护人、4名同案犯均对一审判决不服,提出上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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